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低空经济发展规划,作为指导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审批或者核准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低空经济发展规划草案,并做好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