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因下列情形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可以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热费:

(一)铺设、安装室内供热设施不符合技术规程或者设计标准的;

(二)室内装修材料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