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因下列情形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可以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热费:(一)铺设、安装室内供热设施不符合技术规程或者设计标准的;(二)室内装修材料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