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经检测,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整改措施,并进行复测。供热企业自收到热用户检测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未能整改达标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一)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不达标天数热费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不达标天数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内温度低于十四摄氏度的,全额退还不达标天数热费。

温度不达标天数为热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之日至供热温度达标之日期间包含的天数,含起止当日。

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

供热企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至5月31日前通知热用户并完成退费。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