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编制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装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供热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备勤;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抢修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