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供热,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二)为热用户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三)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换热站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并按照规定上报或者共享相关数据;
(四)建立热用户室内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热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并将抽测计划和检测数据报供热主管部门;
(五)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完好;
(六)对高温、高压等供热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七)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服务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及时处理投诉、意见和建议;
(八)接受供热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