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定期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受理公众对供热企业的投诉。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