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供热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时间供热;(二)不定期检修设备;(三)发生突发事故不及时抢修;(四)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五)擅自超范围供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供热质量、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