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三)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四)未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等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