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重复侵犯知识产权、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化行政管理措施;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三)在其申请政府补贴、政策支持事项中,给予相应限制;
(四)在政府知识产权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相应限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