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四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有关规定为困难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