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财产权益第四十二条有效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夫妻一方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的,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