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并落实休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维护职工生育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