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有关规定为困难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