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十八条有效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一)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以广告、招贴宣传等其他方式传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内容;(二)利用网络、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诽谤;(三)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妇女的隐私;(四)其他侵犯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妇女隐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