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