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拘禁和以精神控制等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二)非法搜查、检查妇女的身体;

(三)拐卖、绑架妇女,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四)其他侵犯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在矛盾纠纷排查等工作中发现侵犯妇女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向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做好受侵害妇女的解救、救助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