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以广告、招贴宣传等其他方式传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内容;
(二)利用网络、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诽谤;
(三)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妇女的隐私;
(四)其他侵犯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
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妇女隐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