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发展改革、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