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工作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保障资金投入。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