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