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