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