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