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