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