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