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第十八条有效本行政区内生活垃圾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