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和投放要求;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督促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分类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