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