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标准分类。国家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