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具有公益性质。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在城市规划、财税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路权分配、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优先发展。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