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市市区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