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或者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

(三)运营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

(四)运营时甩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拒绝持优惠凭证乘客乘车;

(五)运营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时,未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后续车辆拒载;

(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智能终端或者未将数据实时上传至行业监管平台;

(七)其他未遵守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