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