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的监督管理,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