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驾驶员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行车间隔、时间运营;

(二)统一佩戴服务标志,使用文明用语,讲普通话;

(三)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执行优惠乘车规定;

(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接打电话、使用与运营无关的电子设备、与乘客攀谈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六)不得拒载、甩客、站外上下客、到站不停、滞站揽客;

(七)车辆运行中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及时向乘客说明,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不得拒载或者额外收取费用;

(八)维护车厢内的正常秩序,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九)根据季节变化,夏季车厢内温度二十六摄氏度以上时开启空调制冷,冬季供热期间开启暖风制热;

(十)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