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三)实习期满,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违规记录;(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吸毒行为和暴力犯罪记录。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