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车辆和有关系统、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性能良好和安全运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车容车貌、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企业维护、检测的情况定期检查。不得要求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测。

经营企业更新运营车辆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标准不得低于原车辆,鼓励选用新能源车辆。车辆更新后,原许可经营期限不变。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