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