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企业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鼓励经营企业通过电子站牌、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