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辆配备数量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行车间隔组织运营,保证运行质量和安全;
(二)建立健全运营管理、运营标准、安全行驶、职工培训、劳动保护、投诉处理等制度;
(三)按照规定统一设置车辆线路标牌,保持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完好,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四)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票价;
(五)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六)不得安排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运营;
(七)按照线路运营协议的约定运营;
(八)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