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电车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鼓励社会公众优先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原则,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并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等程序确定票制票价。

经营企业在保障公众基本出行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