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企业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以及投入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日或者年度内累计七日停止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过告知后,可以注销其线路经营许可。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