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取得线路经营许可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运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除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为保障运营安全等采取紧急措施外,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经营企业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指定经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