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畜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支农支牧资金、乡村振兴资金优先用于支持生态畜牧业发展。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扶持计划,帮助经营主体解决实际问题。自治县内的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依法对生态畜牧业相关贷款给予利率优惠、期限放宽等支持。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