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畜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系统谋划,科学合理利用草场资源,加强生态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科学化、绿色化、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促进生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生态条件和产业特点,合理规划生态畜牧业区域布局和发展方向。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