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农畜产品认证工作,积极推动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原生态环境的监管,完善保护管理制度。建立草原生态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发布草原利用状况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动态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