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预防、应急、治理、避险搬迁及其有关活动。地震灾害的防御、减轻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