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预防、应急、治理、避险搬迁及其有关活动。

地震灾害的防御、减轻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