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