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公众聚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后,仍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其消防安全合格证件,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